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西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的设定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的设立主要致力发展“文化信息资源网络服务站(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必须建在乡镇文化站(5-10台电脑)。村文化室或文化大院(5台电脑),每台电脑平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米。设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需经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不得擅自变更地址或计算机终端数量。如有变更,应到当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要制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的总量和布局要求。设立时需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材料: 详细地址、电脑终端数量、安全管理制度。乡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应设专职工作人员1名,村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站(点)应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
第三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的运营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主要致力于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提升农村信息化工作,为农民提供致富信息.开展科普教育等,要统一登录界面为体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工益性内容。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服务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不得容纳未成年人进入。每个站点每日3小时免费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平时每周一次以上免费播放科技影片、讲座、故事片等公益活动,农闲时每周活动不少于两次。所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应遵守有关规定开展文化宣传活动,并积极参加山西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须在所建设站点范围内免费向公众开放服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信息:
(一)番队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险国家安全或者损害货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管理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要建立上网制度,坚持做好完整规范的每日工作记录。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的日常监管应由乡镇、村文化站人员负责,没有文化站的必须由乡镇人们政府监管。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
各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不得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更不得变相成就经营性“网吧”
第五条 责任
乡镇、村文化站管理人员应该切实负责,严把上网人员、时间和内容关。
移动公司应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服务(点)的规范经营纳入合作协议,凡是违法经营的,立即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