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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图书馆《情报信息》第一期(2017年)
日期:2017年0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但是政府始终是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责任主体。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依据。本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依据两个标准,考虑四大因素。

      两个标准,即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对硬件设施种类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目前国家颁布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县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等。

      四个因素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全国和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制定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是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要求高的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可以高于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标准。但是,不能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降低标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全国或省级平均标准、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有困难的,国家和省一级应给予一定的扶持,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而不应当降低标准。人口状况是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需要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包括服务人口的数量、人口布局等。在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首先要考虑本区域人口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环境条件是指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环境,也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城区人口密集,应以场所设施建设为主。牧区、山区和海岛等居民居住分散的区域,应因地制宜,视情况决定是否建设场所设施,所建设施单体规模要适度,必须配置流动文化设施,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不宜建设施的以流动服务为主要形式。文化特色主要指的是地方特色文化。各个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区位、民族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文化传统诸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各个地区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和特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考虑地方文化特色。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种类,是指要合理确定本区域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类型。在本法第十四条中列举了16类公共文化设施,有一些是必须建设的,如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规定,县级在辖区内要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监测)台、公共体育场四类公共文化设施。除上述四类公共文化设施外,还可以根据本县文化特色等建设相应的博物馆、美术馆等设施。

      数量,是指要合理确定本区域每类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本条规定打破了传统的一个城市建设一个公共图书馆、一个文化馆的模式,根据人口规模科学确定每类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如服务人口在150万以上的大城市,应设置12处大型公共图书馆,每50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型公共图书馆,每20万人口设置一处小型公共图书馆。

    规模,是指要合理确定每个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本条规定打破了按照行政级别确定公共文化设施规模的传统建设模式,要求根据建设标准,综合考虑四个因素来确定每个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

     布局,是指要合理确定本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的总体布局。合理布局要根据两个标准、结合四个因素,统筹规划各系统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消除设施空白点,实现设施全面达标;要根据公共文化设施有效服务半径,合理选址,均衡配置;要着眼于形成设施体系,实现公共文化设施对全体公民的全覆盖。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体系化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即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只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网络才能发挥整体效能。

      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设施网络是以场所设施为依托进行建设和开展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和以其为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配备必要的设备,提高其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能力。同时,也要加强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终端的设施建设,形成以场所为节点和平台,以流动服务点和数字服务点为终端的服务网络。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在什么地方(选址)关系到建成后能否发挥作用,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人们随时利用的公共设施,在确定其基址时要把方便利用、建成后能真正发挥作用作为第一要素考虑,宜将基址选择在人群聚集、位置适中、公交方便的区域。

      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也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如公共图书馆是人们读书学习的场所,应选在噪音干扰比较少的区域。文化馆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要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在本法颁布之前,国家已经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做了原则规定,本法新的突破是提出了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要求,这既是从公共文化服务原则要求出发,又有很强的针对性。人民群众不仅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受益者,也应当是参与者。在选址上征求公众意见,是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一种形式。公共文化设施选址要以多数服务对象满意为依据,事先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成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解读人:冯守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政府文化顾问

                                                          靳琼摘自《中国文化报》

                                                                 2017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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